1、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哪个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答: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下设天津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2、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专项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3、共用部位包括什么?
答: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4、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什么?
答: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5、如何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答: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坚持业主决策、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核算到套、安全透明的原则,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需向区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步 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第二步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经业主书面同意,在小区进行公示。
第三步 物业服务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备案。
第四步 物业服务企业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使用专户,由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划款。
第五步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第六步 物业服务企业填写、公示《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到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决算核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