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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知识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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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业主如何确认?

    答:《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7、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小区,也能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指导下,委托相关单位参照《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物〔2008650号)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8、房屋发生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处理?

    答: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受让人是否向原业主支付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9、业主如何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

    答:(1)每年630日银行结息后两个月内,向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寄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存单;(2)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登陆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信息网http://www.wxjj.com.cn查询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情况;(3)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到天津银行开源支行(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52号奥式商务区C座一楼办事大厅 58822958)进行查询。 

10、专项维修资金用完以后怎么办?

    答: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会的决议组织业主按照拥有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续缴。

 

版权所有: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

维护单位: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 总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