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员会
津国土房党[200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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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
“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国土分局、蓟县地矿局、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2月22日
主题词:法治 创建 方案 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党委办公室 2010年1月8日印发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系统
“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系统关于开展“法治城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建[2009]37号)要求,市局制定全系统开展“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九次全会以来的会议精神,结合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工委“法治城建”创建活动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以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水平为目标,通过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法制宣传教育等途径,全面开展“法治单位”创建活动,为推进国土房管工作、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推进“法治单位”创建活动,是工委确定的建设“法治城建”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提升国土房管系统服务能力的基础工作和重要载体。
总体目标:从现在起到2013年,系统内各单位100%达到“法治单位”标准,并在以下几下六个方面工作中实现新突破:
——在提高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上实现新突破;
——在健全行政管理体制、工作机制上实现新突破;
――在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制上实现新突破;
――在土地市场、房地产市场和矿业权市场宏观调控和监管上实现新突破;
――在服务重点任务、重点工程、保障发展上实现新突破;
――在维护和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上实现新突破。
重点任务:
1、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动。按照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要求,继续推行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任职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强化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及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水平。
2、进一步强化管理制度建设。按照立法规划、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制定计划的安排和部署,重点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清理、备案工作,强化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机关为目标,加强房地产、建设用地、矿业权市场宏观调控和监管,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行政职权及行政程序,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三步式”执法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
4、继续推行政务信息公开。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将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登记、确认、收费等行政事项以及执法依据、程序等内容全部公开。继续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效率,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行政。
5、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从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入手,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做好拆迁、土地征收、住房保障等引发的非正常访工作,引导公民和法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利益诉求,消除不安定因素。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成立市局“法治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宋爱新
副组长:周国忠
成 员:杨志勇 党委办公室主任
段家训 宣传部部长
冀思珍 执法监察处处长
杜艳霞 科教处处长
姚雨生 督察室主任
宋吉禄 信访处处长
陈 春 政策法规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春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
四、步骤要求
“法治单位”创建活动自2010年1月起,至2013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宣传发动。时间安排:2010年1月。
主要内容及任务:
1、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开展“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制定本单位“法治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2、动员发动,提高认识。要把这次活动当作一次开展依法行政、普法依法治理的良好机遇,进一步巩固扩大成果,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效机制。要召开创建活动动员会,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全国普法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普法办(2008)7号)和工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系统关于开展“法治城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法治单位”创建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使创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3、搞好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政务网、简报、宣传栏、电子屏幕和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法治单位”创建活动意义和成效,全面做好“法治单位”创建活动中的宣传信息报送工作,营造有利于“法治单位”创建活动不断深入开展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启动实施,加强指导。时间安排: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
主要内容及任务:
要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单位”创建活动的各项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法治单位”标准和考核办法》规定,制定年度计划,拟定具体目标,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启动“法治单位”创建工作。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督促和年度检查工作。
第三阶段:总结考评,迎接验收。时间安排:2013年1月至6月。
主要内容及任务:
要认真组织“法治单位”创建活动的自查总结工作。重点检查活动方案、活动内容、活动效果。要突出查验在“法治单位”创建活动中长效机制建设情况,查验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中制度建设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在自查基础上,按照工委有关评选命名活动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工委系统“法治单位”、“法治示范单位”,并做好迎检工作。
附1:《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法治单位”考核办法》
附2:《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法治单位”考核内容和标准》
附件1
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法治单位”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在全市国土房管系统开展“法治单位”创建活动,根据市委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建设交通系统关于开展“法治城建”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建[2009]37号) 》,结合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房管局、国土分局、地矿局、直属单位开展“法治单位”创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治单位”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
第四条 对“法治单位”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创建工作和社会效果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法治单位”创建活动考核内容和标准》(附件)执行。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民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犯罪案件。
2、考核期间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或公民死亡事件。
3、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法治建设重要情况,情节严重的。
4、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取消评比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创建“法治单位”活动自2010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推动、检查,到2013年组织验收。
第七条 “法治单位”的评选程序分为申报、考核验收、社会公示、审查批准四个步骤。
第八条 “法治单位”的考核验收实行申报制,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考评总分得分达95分以上,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的,于2013月1月底之前向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第九条 考核验收工作采取查阅档案资料、群众测评、专业评估、实地考察、听汇报、召开座谈会、随机抽查和暗查暗访等形式。
第十条 考核实行百分考核,考核中条款扣分出现负值时,以扣完基本分为限。
第十一条 被考核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加分,但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5分:
(一)加强创建活动经验被上级机关以会议或文件的形式总结推广的,每一次加3分,累计不得超过9分。
(二)撰写的创建活动新闻、信息、调研文章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的,每篇分别加2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被国家、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予以减分,每次分别扣2分,累计减分不超过6分。
第十三条 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验收情况,提出拟命名的单位名单,在市局政务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限届满后,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批准的单位名单,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国土房管局党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被评定为“法治单位”的,由市局党委授予荣誉称号,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获得“法治单位”称号的单位进行年度复核。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的或出现严重问题的,报请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报市局党委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为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评定 “法治单位”不预设比例、不搞照顾平衡。
第十八条 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工作实际,每年可以对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法治单位”考核内容和标准
填表单位: (盖章) 考核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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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备查材料 |
自查分数 |
考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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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基
础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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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一)领导重视。 |
1. 未制定创建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扣2分
2. 未将创建活动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扣1分。
3. 未召开专题会议加以部署的,扣2分。 |
文件、纪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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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建单位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
1.没有建立创建活动领导机构,负责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下设办事机构,并有专人负责的,扣2分。 |
工作总结、考核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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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及时做好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调整和充实的,扣1分。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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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及时做好各类创建活动的整理归档工作,档案不齐全,装订不整齐的,扣2分。 |
档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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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建活动推动落实情况。 |
1. 未召开会议部署推动创建活动的,扣2分
2. 未按照规定上报本年度创建活动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的,扣1分。
3. 未按要求上报信息、简报及有关典型经验材料的,扣1分。 |
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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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建活动经费保障情况 |
1. 及时按需拨付创建活动经费的,扣1分; |
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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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创
建
工
作 |
(一)转变管理职能 |
6 |
1、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对地质灾害、房屋安全查勘解危等应急指挥处置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
(1)未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的,扣1分;
(2)未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机制的,扣1分。 |
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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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行政收支管理。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主体、项目、标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
(1)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项目、标准未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
(2)本部门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的,扣1分;
(3)未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的,扣1分;
(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不按规定时限上缴的,扣1分。 |
文件、会议纪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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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革服务方式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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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新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管理。改革行政许可、登记和备案方式,加大集中、联合办理力度,积极推进网上办理许可、登记和备案。 |
(1)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许可、登记和备案的,扣2分;
(2)许可、登记、备案的审批事项、条件、程序、时限未向社会公开的,扣2分。 |
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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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现政务信息公开。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政务信息公开。 |
(1)未制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扣1分;
(2)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准确、不全面的,扣1分;
(3)未按规定为公众提供查询政府信息场所或其他查询渠道的,扣1分;
(4)公众依申请查询政务信息不依法受理或不予答复经查实的,扣1分。 |
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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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决策合法化、科学化 |
6 |
1、明确决策权限,制定本部门重大决策规则。 |
(1)未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扣1分;
(2)重大决策事项未听取群众意见的,扣1分。 |
文件、档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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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及执行机制。 |
(1)未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的,扣1 分;
(2)依申请或依职权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扣1分。 |
文件、会议纪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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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守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
(1)未建立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事项法制审核制度的,扣1分;
(2)未建立专家参与决策管理制度的,扣1分。 |
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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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普法规划提高法律素质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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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普法工作领导,重视普法工作。 |
(1)没有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的,扣2分;
(2)没有开展地球日、土地日、12.4法制宣传日专项宣传活动的,扣1分;
(3)没有按规定配备普法设备普法教材的,扣1分。
(4)未积极配合市局部署的检查工作的,扣1分。 |
信息、简报、总结、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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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提高法律素质。 |
(1)领导班子成员未参加市局统一安排的法制培训、讲座和考试的,扣1分;
(2)未组织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的,扣1分;
(3)未完成本单位“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年度培训学习任务的,扣1分;
(4)未及时组织对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扣2分。 |
培训通知、参加人员名单、试卷、照片、录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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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
10 |
1、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建立领导定期接听电话、政府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联系和多种形式倾听群众呼声等制度措施。 |
(1)未建立领导定期接待群众、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直接联系等制度的,扣2分;
(2)对群众投诉、举报不按规定受理,拖延不办的,扣2分;
(3)未设立信访接待场所的,扣2分。 |
文件、投诉材料、图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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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和制度。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办制度。 |
(1)未建立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重大信访案件督办等项制度的,扣2分;
(2)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未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国土部门未认真落实征地协调制度,导致发生集体访或越级上访及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扣2分。 |
文件、简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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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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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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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职责。 |
(1)未完成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扣1分;
(2)执法责任未分解到执法岗位的,扣1分;
(3)行政执法依据变更、行政执法职权调整,未及时组织调整并重新分解职责的,扣1分。 |
文件、档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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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
(1)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以及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非行政执法主体从事执法活动未及时纠正的,扣2分;
(2)经政府核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未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
(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混乱的,扣1分;
(4)除国家统一规定制式服装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没有佩戴市政府确定的统一执法标志,或佩戴执法标志不符合统一标准的,扣1分。 |
文件、执法案卷、照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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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三步式”执法,严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1)未建立执法监察制度或者执法监察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
(2)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措施未向社会公开,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1分;
(3)未落实市局“三步式”执法范围,并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
(4)本单位及所属执法机构没有严格执行“三步式”执法,被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扣1分;
(5)本单位及所属执法机构不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适用法律,或在执法中不文明执法,被企业投诉并经查实的,扣1分。 |
文件、简报、举报信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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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
(1)本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未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的,扣1分;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经司法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程序违法并撤销的,扣2分。 |
文件、档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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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
(1)未建立评议考核、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制度的,扣1分;
(2)本单位法制机构未按照计划组织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的,扣1分。 |
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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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水平、执法技能。 |
(1)未制定执法人员年度学习培训计划的,扣1分;
(2)本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全市统一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人数达5%以上的,扣1分。 |
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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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强化行政监督 |
15 |
1、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
(1)对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推诿拖延的,或对不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释,导致代表、委员不满意的,扣1分。
(2)对行政诉讼案件未按规定答辩和提交证据或不出庭应诉的,扣1分;
(3)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撤销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扣1分。 |
文件、案卷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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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认真处理行政执法投诉。 |
(1)对群众和媒体向本部门提出的行政执法投诉不认真处理,敷衍推拖的,扣2分;
(2)未认真受理12336电话举报线索的,扣1分;
(3)对上级机关转办的行政执法投诉逾期不作处理或答复的,扣1分。 |
文件、档案、图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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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备案审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
(1)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未按照市局的规定备案或报告市局的,扣1分;
(2)对所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按规定备案的,扣1分。 |
网页、照片、工作总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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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
(1)本单位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意见和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的,扣1分;
(2)或答辩材料的证据材料不规范的,扣1分;
(3)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按照上级机关复议建议书进行整改的,扣1分。 |
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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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建立内部长效监督机制。 |
(1)本单位不履行市局挂牌督办制度要求,不认真办理督办案件的,扣1分;
(2)本单位及所属机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不及时纠正,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两次以上发生的,扣1分;
(3)未建立内部长效监督制度的,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扣1分。 |
总结材料、执法案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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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创
建
效
果 |
15 |
(一)干部职工对创建活动满意情况 |
1. 本单位干部职工对创建活动的满意率达85%以上(3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累计最多扣3分 |
问卷调查,工作总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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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理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
1.治理违法用地或房地产违法行为考核未达标的,扣3分 |
工作总结、通报、简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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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改进服务,加强窗口建设。 |
1. 窗口千分考核不合格的,扣4分 |
工作总结、简报、通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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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行政、治理得到社会公认。 |
1.获得区市委、市政府及市级机关、区县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每获得一项加1分,以5分为限。未获得荣誉证书的,不得分,也不扣分。 |
照片、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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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本标准适用于局系统房管局、国土分局、地矿局、直属单位,其中部分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没有考核标准中内容,属于合理缺项,相关内容给满分(即不减分)。
二、创建活动采取加减分政策,具体加减分情形:
1、加强创建活动经验被上级机关以会议或文件的形式总结推广的,每一次加3分,累计不得超过9分。
2、撰写的创建活动新闻、信息、调研文章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的,每篇分别加2分、累计不得超过6分。
3、 被考核单位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被国家、市级新闻媒体曝光的,予以减分,每次分别扣2分,累计减分不超过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