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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房改出售公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时间:1993-9-10 15:50:12
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市土地局:
为鼓励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精神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993〕第3号)的规定,关于房改出售公房的收费,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改出售公房收费设置综合收费项目——出售公房手续费,按每件(即每出售一间公房)实行绝对金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平房:每件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
(二)楼房:
一间:每件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
二间:每件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人收取95元。
三间:每件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向个人收取125元。
四间:每件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
三、收取的出售公房手续费,用于进行房改出售公房的房产价格评估、买卖登记、买卖交易鉴证、地籍勘丈、房产测绘、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权证》诸项工作。
四、出售公房手续费,为出售公房应缴纳的全部费用(如有房产抵押登记情况发生,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出售公房手续时,应由房管部门一次性结收,并定期按每件28元(其中:地籍勘丈费按每件6.50元分别向产权单位和个人收取;《土地使用证》按每件10元和5元分别向产权单位和个人收取)向土地部门核拨。
五、出售公房收费项目及标准只适用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范畴内的公有住房出售。
六、出售公房手续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七、房管、土地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八、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自房改出售公房之日起执行。
接到本通知后,请各有关收费单位分别到市、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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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房改出售公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内容
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市土地局:
为鼓励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1993〕60号)精神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993〕第3号)的规定,关于房改出售公房的收费,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改出售公房收费设置综合收费项目——出售公房手续费,按每件(即每出售一间公房)实行绝对金额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平房:每件9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52元;向个人收取38元。
(二)楼房:
一间:每件165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90元;向个人收取75元。
二间:每件21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15元;向个人收取95元。
三间:每件27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45元;向个人收取125元。
四间:每件320元,其中:向产权单位收取170元;向个人收取150元。
三、收取的出售公房手续费,用于进行房改出售公房的房产价格评估、买卖登记、买卖交易鉴证、地籍勘丈、房产测绘、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权证》诸项工作。
四、出售公房手续费,为出售公房应缴纳的全部费用(如有房产抵押登记情况发生,另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出售公房手续时,应由房管部门一次性结收,并定期按每件28元(其中:地籍勘丈费按每件6.50元分别向产权单位和个人收取;《土地使用证》按每件10元和5元分别向产权单位和个人收取)向土地部门核拨。
五、出售公房收费项目及标准只适用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范畴内的公有住房出售。
六、出售公房手续费属预算外资金,实行由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七、房管、土地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违者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八、以上收费项目及标准自房改出售公房之日起执行。
接到本通知后,请各有关收费单位分别到市、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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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系统帐户 于 1993-9-10 15:50 创建
上次修改时间: 2009-3-12 15:50 ,修改者: 系统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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