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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代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再出售业务收费标准的函
来源: 时间:1998-6-11 15:49:23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置换企业代理房改购房买卖业务收费的函》(房管〔1998〕1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置换企业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在代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出售业务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500以下(含500) 2.5
  501—2000 2
  2001—5000       1.5
  5001—10000      1
  10001以上       0.5

  二、房地产咨询服务费
  口头咨询费每次10—50元

  三、各置换企业除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请你局通知有关置换企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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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代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再出售业务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

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置换企业代理房改购房买卖业务收费的函》(房管〔1998〕1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置换企业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在代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出售业务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500以下(含500) 2.5
  501—2000 2
  2001—5000       1.5
  5001—10000      1
  10001以上       0.5

  二、房地产咨询服务费
  口头咨询费每次10—50元

  三、各置换企业除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请你局通知有关置换企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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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系统帐户  于 1998-6-11 15:49  创建
上次修改时间: 2009-3-12 15:49 ,修改者: 系统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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