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置换企业代理房改购房买卖业务收费的函》(房管〔1998〕11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置换企业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在代理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出售业务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第248号)规定执行。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分档累进计收: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500以下(含500) 2.5 501—2000 2 2001—5000 1.5 5001—10000 1 10001以上 0.5 二、房地产咨询服务费 口头咨询费每次10—50元 三、各置换企业除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请你局通知有关置换企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