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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有效期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8-8-20 15:23:33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近期,部分拆迁群众集中反映在选择购买经济适用房过程中,所持《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已经或即将到期,希望延长《购房证明》有效期。

  针对以上情况,为使拆迁群众有足够时间选择合适住房,经研究,对各区房管局已开具的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的《购房证明》,其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各区房管局对申请《购房证明》延期的拆迁家庭,在其《购房证明》原件上标注“有效期延至2007年12月31日”,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须在查验已延期的《购房证明》后办理售房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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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延长《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有效期的通知 

内容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近期,部分拆迁群众集中反映在选择购买经济适用房过程中,所持《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已经或即将到期,希望延长《购房证明》有效期。

  针对以上情况,为使拆迁群众有足够时间选择合适住房,经研究,对各区房管局已开具的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的《购房证明》,其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各区房管局对申请《购房证明》延期的拆迁家庭,在其《购房证明》原件上标注“有效期延至2007年12月31日”,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须在查验已延期的《购房证明》后办理售房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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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系统帐户  于 2008-8-20 15:23  创建
上次修改时间: 2009-3-12 15:23 ,修改者: 系统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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