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房管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 近期,部分拆迁群众集中反映在选择购买经济适用房过程中,所持《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已经或即将到期,希望延长《购房证明》有效期。 针对以上情况,为使拆迁群众有足够时间选择合适住房,经研究,对各区房管局已开具的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的《购房证明》,其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7年12月31日。 各区房管局对申请《购房证明》延期的拆迁家庭,在其《购房证明》原件上标注“有效期延至2007年12月31日”,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须在查验已延期的《购房证明》后办理售房手续。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五日